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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文化与现代资本主义——读最近出版的几种韦伯著作

1998-04-15 来源:中华读书报  我有话说

我国学术界对韦伯的研究在80年代曾出现过一次高潮。随之而来的是几年的相对沉寂。最近,随着几种韦伯著作的出版,学术界似乎又显示出对韦伯的兴趣。十多年前“韦伯热”的背景是当时的文化热。那时,人们主要关注韦伯关于新教伦理与儒教伦理的比较分析。韦伯的基本观点被归纳为:新教伦理包含资本主义发展所必需的工作伦理与节欲精神;与此相反,在中国占主导地位的儒教缺乏资本主义精神,因此,中国未能产生出现代资本主义制度。这种对韦伯的纯文化解释既与帕森斯理论的影响有关,也与中国传统思维方式中存在林毓生所谓的“文化—意识”论特征有关。

然则,这种对韦伯理论的纯文化解释并不反映韦伯学说的全貌。韦伯不是一元论的决定论者。在韦伯的社会学体系中,社会生活有三个互相联系、甚至互相重叠的层面:权威、物质利益与价值导向。在这三方面中,价值导向固然重要,但它与政治、经济制度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决定关系。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有时是直接的,更多是间接的。

韦伯早期著作探讨的核心问题是现代资本主义的性质及其赖以产生的制度条件。用“制度条件”概括韦伯早期的问题意识大概是比较恰当的。韦伯的博士论文《中世纪贸易公司的历史》(1889年)从法律史的视角考察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细胞——公司的起源以及它与特定法律环境的关系。两年后的《古典西方文明衰落的社会原因》则从经济史的视角讲述了罗马帝国灭亡的故事。这个故事相当引人入胜。韦伯写道,古罗马文明最重要的特征是奴隶劳动成了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罗马帝国由盛而衰的转折点是罗马在条顿堡之战被德国人的祖先打败。罗马皇帝从此放弃了武力征服多瑙河流域的努力,停止了向外扩张。“但由此奴隶市场所需的源源不断的人力供应也就停止了”。韦伯的故事包含着许多在他以后的著作中反复出现的论点:某一时期、地域的人们选择某种制度并无必然性,但制度一经选择,就会产生一些具有决定意义的后果。

韦伯在早期著作中除了泛泛讨论制度的重要性外,还对资本主义产生的制度条件作了剖析。在《古典西方农业社会状况》中,韦伯概括了现代资本主义产生的制度原因:1)城市在西方世界的“胜利扩张”;2)独特而不同的法律之发展。在《世界经济通史》中,韦伯进一步将现代资本主义出现与存在的条件概括为六点:企业家占有生产手段,市场的自由,理性的技术,可预测的法律,自由劳动力,经济生活的商业化。其中,韦伯尤其强调理性的法律与理性的科层制国家,认为它们是使资本主义从局部的、个别的现象发展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制度的基本前提。

依笔者之见,韦伯早期的著作确定了韦伯一生著述的基调。事实上,韦伯的比较宗教著作以及《经济与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探讨理性化法律与科层制国家的起源。韦伯关于传统中国与西欧制度的比较便是出于此目的。韦伯认为,中国自秦统一后形成的家产制与西方中世纪典型的封建制形成鲜明对比。封建支配的特征之一是以契约形式规定权利与责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韦伯称封建制度为法制化制度,并声称这种制度中包含了近代宪政主义的萌芽。与此比较,以中国为典型代表的家产制支配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第一是传统主义,第二是专断意志。家产制权威除了受传统约束外,不受任何法律、规范或契约的制约。封建制与家产制的不同制度后果在于,前者的法制化倾向可能导致政治与法律的可预见性,使经济行为有可预期的回报,从而容纳甚至促进现代资本主义。后者则无法提供资本主义发展所需要的可预期的法律与管理。以传统中国为例,韦伯注意到,由于政治权力的专断性与随意性,工业与商业投资具有极大的冒险性与回报的不确定性。财富积累的源泉不是交换所产生的收益,而是依靠权力所进行的掠夺。因此,在中国,最持续繁荣的投资是为获得官位而进行的投资。在这种条件下,“现代意义上的工商业资本主义不可能产生”。

当然,强调韦伯的制度分析并不是否认文化解释在韦伯学说中的重要地位。但是,笔者以为,韦伯的制度分析构成他整个理论体系中关键的一环。他对世界几大文明的比较研究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揭示不同制度的文化渊源。以新教伦理与儒教伦理的比较为例,韦伯理论的核心在于展示西方理性主义的独特性及其特征问题。理性主义与现代资本主义有多方面的联系,但最主要的联系在于理性主义可能促进一种理性化的制度,即韦伯在早期著作中反复强调的资本主义产生与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制度与现代官僚制度。

如果这样来理解韦伯著作的话,我们就会看到一个与传统解释不同的韦伯体系: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直接的条件之一是理性化的法律与国家制度。这种法律与国家制度的产生有诸多原因,其中既有偶然的机缘,也有某些带有必然性的因素。不同文化中包含的理性化成分是制度形成与变迁的重要原因之一。

在这个意义上,所谓资本主义精神不应狭窄地理解为工作伦理与节欲精神,而应广义地理解为理性化的倾向,尤其是建立并维持一种具有普遍主义特征的、具有制度化倾向的现代法律与国家制度的思维方式与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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